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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群工作

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
來源:黨建網|作者:本站編輯|發布時間:2018-01-29|瀏覽人次:1430 返回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黨的十九大根據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對黨章作了重要修改。十九大黨章融入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的創新成果和實踐經驗,使黨章關于紀律建設的內容更加豐富完善,更加符合新時代黨的建設迫切需要,形成了我們黨在紀律建設方面的重大制度創新。

    黨的十九大對《中國共產黨章程》作了重要修改,實現了黨在紀律建設方面的重大制度創新。

 

    將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要求,構成了黨的建設新布局 

    十九大報告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明確“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并且“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十九大黨章把這些重要論述寫進總綱,將黨的政治建設同其他建設一起構成新時代黨的建設的新布局,實現了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的重大突破。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紀律建設的重要思想,為全黨加強紀律建設提供了根本指導和基本遵循。他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講話時強調“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三次全會強調“嚴明組織紀律,克服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現象”,五次全會強調“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六次全會強調“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七次全會強調“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高黨內政治生活原則性和戰斗性”。與此同時,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先后修訂出臺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規,用“紀律”劃出了黨紀底線,使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嚴格戒尺和黨員規范行為的重要遵循。

    十九大黨章突出強調了紀律建設的地位和作用,實現了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的重大創新。十九大深入總結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的創新實踐和成功經驗,把制度建設單獨列了出來,作為貫穿黨的建設始終的一項建設,科學合理、符合實際,具有鮮明現實針對性。十九大黨章,把政治建設列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并擺在首要位置,凸顯了政治建設在黨的建設中的統領地位;把政治建設、紀律建設納入總體布局,形成了由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以及反腐敗斗爭為基本內容的新時代黨的建設新布局,進一步凸顯了紀律建設在管黨治黨、正風反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本質需要。

 

    正確處理“六大紀律”的辯證關系,重點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十九大黨章在總綱論述全面從嚴治黨時明確:“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章第三條在論述黨員義務時明確:“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第七章第四十條在論述黨的紀律時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這些規定都把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提到突出位置,予以重點強調。

    重點強化政治紀律是由新時代黨的建設的要求任務決定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紀律規矩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們黨是一個具有鮮明政治屬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矩,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從歷史上看,我們黨始終把思想建設擺在首要位置。新的歷史時期,黨員干部在政治方面的問題不可小視,一些干部出問題也首先是政治上出問題,有的地方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根本原因在于政治意識不強烈,政治立場不堅定,政治信仰不牢固,政治思想不純潔,忽視了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為此,必須突出抓好黨的政治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更好地執行黨的政治紀律。

    嚴明組織紀律是新時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力量來自組織,嚴密統一的黨組織能使黨的力量倍增。中國共產黨是按照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先進政黨,始終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組織嚴密和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在新時代,我們必須始終堅持問題導向,保持堅定戰略定力,堅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堅決防止和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堅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切實強化組織紀律建設,嚴守組織紀律,增強組織觀念,嚴格執行各項組織制度,為嚴守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其他各項紀律要求奠定堅實基礎。

 

    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黨章,使紀律建設的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形成和完善有一個發展的過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四種形態”做了完整表述:“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四種形態”成為我們黨監督執紀的重要遵循。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保護黨員干部,使其在違反黨的紀律出現苗頭時就得到遏制,防止出現更大錯誤,達到防患于未然,實現預防與懲治相統一、治標與治本相統一的目的,使全面從嚴治黨目標真正落地。據統計,2015年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實踐“四種形態”,用紀律管黨治黨,共處理204.8萬人次。其中,運用第一種形態批評教育、談話函詢占46.7%;第二種形態紀律輕處分、組織調整占39.9%;第三種形態紀律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占7.6%;第四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占5.8%,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的成為極少數。

    十九大黨章第七章第四十條規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四種形態”既是思想觀念的創新成果,也是執紀監督的深刻變革。把“四種形態”寫入黨章,這是監督執紀工作的一個重要創新。在執紀實踐中,把“四種形態”有機地運用到線索處置、執紀審查、執紀審理等各個環節,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貫徹到紀律審查全過程,努力實現從“管少數”向“管全體”、由“被動查”向“主動防”的轉變,使紀律建設的治本作用日益顯現,以嚴明紀律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健全完善巡視、巡察制度,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開展了十二輪巡視,從2013年5月第一輪巡視正式啟動,到2017年6月最后一輪巡視反饋結束,共巡視277個單位黨組織,實現了黨的歷史上首次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的目標。

    巡視全覆蓋彰顯了我們黨有貪必查、有腐必究的決心。根據巡視工作積累的經驗,為了保障巡視監督全覆蓋的扎實推進,我們黨及時總結實踐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首次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在黨內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此后,根據巡視工作新進展,2017年5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再次對巡視工作條例進行修改。將第二條原第一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在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在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在實現巡視全覆蓋實踐的基礎上,十九大黨章在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中,將原第十三條第四款巡視制度拓展為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這一規定,是落實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為推動巡視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是我們黨在管黨治黨、從嚴治黨、加強巡視工作方面的重要創新。

 

    科學把握紀律建設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加強以“關鍵少數”為重點的黨內監督 

    加強紀律建設離不開監督。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監督體系建設,完善了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出國護照的管理、離任審計等;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重點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監督,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工作的突出特征。實施全面從嚴治黨,需要講究方法策略,抓住關鍵問題和主要矛盾。嚴格規范權力行使,關鍵是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黨內監督必須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領導干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

    基于黨的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深刻總結黨內監督的實踐經驗,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闡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時強調要“強化黨內監督”,在部署全面從嚴治黨重大舉措時強調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讓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十九大黨章對黨內監督做了重要修改,在總綱中強調:“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貫穿于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